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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章 官司败诉不欢而散(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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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还证实小凤的干爹就是那个什么局长,现在已经是某区区长兼副书记那个,曾阿超不在家也经常到小凤的出租方。

总之,这些证据虽然可以证实小凤在与阿超同居期间还在跟其他的男人往来,但是无法证明他们之间有不正当的性关系。

因此,阿超无论如何也无法排除他是孩子生父的唯一性,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孩子不是他的。

实际上,整个庭审易望的发言机会非常少,基本上都是阿超自己在抢着回答。

当然,这个庭审易望非常被动,完全出乎他的意料之外,阿超自己应对实际上更好。

只是,阿超的答辩并不是之前跟易望说的那样,他之前说跟小凤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恋爱关系等。

他在法庭上当庭答辩称,他跟原告小凤在xx发廊发生过性关系,但是在这个期间小凤又与其他男人也发生过性关系,因此他说这两个孩子不是他的,他不应该承担生活费和住院治疗费。

通过原告举证,证明他们当年5月相识于发廊,此后不久在发廊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0月二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至此,二人开始在外面共同租房同居生活,阿超也多次到小凤的娘家做客,还在小凤的娘家请客按照农村风俗举办婚礼。

小凤所说的这些事实,有当地乡村干部证实,证实小凤与阿超举办婚礼的时候他们参加了婚礼,还在小凤家里吃酒。

庭审最后,法庭归纳总结,小凤与阿超曾经有恋爱关系,而且还按照农村风俗在老家举办了婚礼,在县城又一起租房以夫妻名誉同居生活,阿超及小凤对前述事实都予以认可。

但是,小凤坚持认为这两个孩子是阿超的,阿超却坚持认为这两个孩子是别人的。

法庭审理之后休庭,等候通知。

没过多久,人民法院通知阿超,书面告知他这个案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仅凭小凤的证据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小凤的这两个孩子是阿超的,加之阿超对此一直不予承认。

小凤的很多亲朋好友也都做了相同的证实,都在当庭证实认识阿超,说阿超就是小凤的老公,婚礼当天还给他们一一敬过酒,他们都认识。

另外,小凤又提供了在发廊上班的其他女人的证人证言,这些人在当庭也证实阿超是小凤的老公,他们一起租房同居生活,而且他们还经常因为性格不喝吵架打架,她们去劝阻。

不但如此,小凤还提供了阿超签字的租房合同以及房屋出租人到庭作证,证实阿超曾经跟小凤以夫妻名誉租他的房子同居生活等等。

当然,经过当庭询问这些证人,确实也能够证实小凤在跟阿超同居期间,确实还在跟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比如,房东也证实,阿超和小凤同居期间,阿超不在家,小凤也把别的男人带回来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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