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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3章 先予执行异议(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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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游戏规则,徐蓉需要委托易望代理案件,或者说需要请易望代书对这个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申请,都应该向易望付费,支付一定的报酬。

但是,

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而且,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哦,看来他们来真的了,这个先予执行的裁定书你带来了没有?给我看看。”易望说。

“哦,这个我没有带。我今天只是在大街上无意中看到我这个朋友,问他有没有熟悉的律师,他介绍了你,我们就直接来了,这个裁定书在家里,我没有带来。”徐蓉说。

“那没关系,你看什么时间有空,徐蓉再把那个先予执行裁定拿给你看看,你给她想想办法。”法官说。

“好的,到时候你拿给我看看就是。如果有必要就提出先予执行的异议,阻止法院的先予执行。”易望说。

“嗯,那好。我争取尽快拿给你,拜托易律师了。”徐蓉说。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其次,易望根据徐蓉的介绍,分析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就比较大。也就是说,小凤生的两个女儿到底是不是阿超的还是未知数,阿超也根本就不承认这个事实,显然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不清楚。

同时,阿超既然不承认这两个孩子是自己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就不是很清楚,不是很明确。

至于说小凤的生活是否困难,不先予执行是否真的就会严重影响她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这可以不予考虑。

听了易望的解释和分析,徐蓉认为阿超一定是被冤枉的,她说她完全相信阿超,这两个孩子肯定与他无关,所以坚持要求易望代理他向法院提出对这个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复议。

于是,徐蓉和易望约定好,到时候她拿着法院给阿超发的先予执行裁定书直接联系易望,请他帮忙代理这个案件。

果然,第二天徐蓉带着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再次找到易望,易望看罢先予执行裁定书觉得这个案件争议有点儿大,不应该先

予执行。

对于这个案件,易望首先把先予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给徐蓉进行了相信的解释。

易望说,先予执行是针对某些案件要求义务人提前履行法定义务而确立的一种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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