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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章 派出所女户籍警察(第1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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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9月30日,广安市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司机龙某,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此后,广安市交警通知了江某的哥哥及侄儿等,要求前去处理。易望受江某哥哥委托代理该案,前往广安市交警部门处理该次事故。

??但是,易望等人赶到广安市交警部门后得知,该司机是王牌汽车公司为某单位送车的司机,肇事车辆上的临时牌照。

??由于司机撞人逃逸,且出现死亡之后果,司机家人及王牌公司都不出面处理此事故,调解无法完成。

??广安市交警认为如果是等该案按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处理,一是时间较长,二是无法申请财产保全,对受害人非常不利。因此,建议受害人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这个案件,是一起简单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因为易望在办理这个案件中,遇到一位户籍警察的刁难,而让他对这个案件记忆非常深刻。

在这个案件的代理中,易望遭遇到这个户籍警察的冷漠态度之后,他对这个户籍警察的态度很不能接受,随即进行了投诉,并引起有关媒体重视。

最后,当地公安局关对这个事情还召开了专门儿的会议,排除了一个派出所所长请求易望原谅,不继续追究这个户籍警察的责任,以便她当年评选优秀。

不过,易望对这个户籍警察原谅之后,她非但不感激易望,反而还继续为难易望,让易望对她更加不可原谅。

??事情的发生是这样的,某县江某是一位五保护,一直未婚,更无子女。

??按照交警部门的建议,易望代书了民事起诉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接收到民事诉状后,该院认为该案一是刑事案件,应当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交警部门未调解,亦未制作调解终结书,拒绝受理。

??为此,易望一行又找到广安交警部门,交警部门又只好让易望他们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当时,对于这类型案件,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有的地方法院会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有的法院却坚持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且,一些法院可以在交警部门调解前受理起诉,一些法院却非要交警先行调解。

??后来,他把侄子的女儿领养了。并将户口上在了自己的名下,以父女相称,由他抚育。

这个事实在当地是众所周知的,也简单的办理了相关的收养手续,表面上算是合法的收养了。

??2001年9月27日,早晨6时05分,江某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318线国道某段赶鸭子时,被家住四川达州市西外镇某司机开的王牌小货车撞死了。

??然而,司机知道自己撞了人之后,当时该司机并没有停车抢救或报警,而是不顾江某死活径直开车逃逸。

??当天,司机龙某被广安市交警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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