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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4章 派出所女户籍警察(第2 /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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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交警部门只是希望当地派出所查一下江某养女的出生日期,以确定准确出生年月,计算生活费。说简单点,就是需要打印一张户籍表或者写一个相关的户籍证明,证明她的出生年月日。

但是,无论当事人一方怎样去求派出所的户籍警察,她就是不肯帮忙。

??没有办法,当事人只好又去找乡政府。2001年10月22日,江某所在村及乡人民政府,再次证明江某所抱养的女儿叫什么名字,现年10岁,由于当时没有完善收养手续,且出生时间不详。

??2001年10月24日,江某所在派出所证明了江某户口注销的事实,但不同意证明江某收养女儿的事实及出具该养女的户籍证明。

??当天,易望持有当事人的委托书、县法律事务中心的介绍信、执业证,前往江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希望在沟通后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既然法院不受理单独的民事诉讼,易望只好按照法院的要求办理,争取尽最大的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01年10月11日,易望代理当事人向广安市交警部门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以江某收养的女儿为原告,以江某哥哥为监护人,易望做为代理人代为诉讼。

??诉状上,易望以司机龙某和所在单位成都王牌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易望在诉状中提出死者江某已在交警部门的安排下火化并安葬,江某养女现年10岁,在上小学五年级,江某车祸死亡后,该村村委会依法定程序指定江某的大哥为监护人,负责监护江某的养女。

??故,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费48560元,原告的生活费9000元,并承担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生活费。

??由于当时易望已知道江某的侄子去该派出所好几次都未果,也担心自己去了会撞一鼻子灰,所以很小心的先去找该所指导员,看看能不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因为,当时的该所指导员是易望在四川省委党校学习时认识的同学,他以前在某局工作时,易望也是他们那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而且跟他们的局长关系好。

??加之,易望这个同学的岳父大人是该县的前任县委书记,他想有个熟人引路比没有人介绍好。

??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为了便于事故处理,交警部门联系了成都王牌汽车公司,该公司最后同意协商处理民事部分。

??在广安市交警部门的努力下,易望与肇事车方约定进行协商处理。但,交警部门要求易望到江某户籍所在地去提供江某的销户证明和江某养女的一个证明。

??为了配合交警部门调解,江某的侄儿去找乡、村、社出具了相关证明,但不知为何当地派出所不同意加盖公章。

易望不知道具体情况如何,他只是从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明上看到,2001年10月18日,江某所在的社、村、乡政府都出具了证明,证明江某死亡后,他1991年领养的女儿由江某的大哥照管。

??这个证明拿到广安市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调解时认为江某的养女出生年月不详,虽然他们当时办理了手续收养,可是收养手续不是那么的完善,现在有乡、村、社三级证明,江某的养女确是由他在抚养,也应计算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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